廣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擬規定:擠占社科普及經費將追責
文章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辛均慶、任宣 時間:2014-02-09 08:00:00近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規處發布《廣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下稱《草案修改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修改稿》擬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社會科學普及財政經費及捐贈款物,將被追究相應責任。
在財政資金保障方面,《草案修改稿》擬將社科普及事業經費列入縣級以上政府本級財政預算,并要求“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013年11月21日分組審議該法規草案時,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社會科學普及立法應與自然科學“比翼齊飛”。省社科聯回應稱,我省社科經費投入遠低自然科學,需要給予特別重視。
公益組織開展社科普及活動有何利好?《草案修改稿》稱,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政府購買、項目補貼或者獎勵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進行捐贈,用于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對捐贈財產用于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予以稅收優惠。
此外,《草案修改稿》特別指出,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單位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所需經費予以保障。違反條例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社會科學普及財政經費及捐贈款物的,有關主管部門將責令限期歸還,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修改稿》還規定,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改為他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醫院、廣場、公園、商場、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影劇院、風景名勝區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在其公共場所設立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櫥窗、畫廊以及擺放社會科學普及讀物等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社會各界人士如有意見,可將修改意見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規處(地址:廣州市中山一路64號,郵編:510080),電子郵箱:shfgc@gdrd.cn,傳真:020-3786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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