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武:“黨大還是法大是偽命題”的N個理由
文章來源:湖南社科網 作者:劉建武 時間:2015-12-23 09:41:26(原標題:劉建武:“黨大還是法大是偽命題”的N個理由(圖))
黨與法的關系問題是法治建設面臨的核心和根本問題,能否正確地認識和處理好黨的領導和法治建設的關系,事關依法治國大業的興衰成敗,事關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前途命運。實踐證明,兩者關系處理得好,則法治興、黨興、國家興。兩者關系處理得不好,則法治衰、黨衰、國家衰。在這樣的大事大非問題上,我們必須保持高度的清醒和堅定,來不得半點的猶疑和糊涂。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政治陷阱,是一個偽命題。對這個命題,我們不能含糊其辭、語焉不詳,要明確予以回答。”
一、“黨大還是法大”的命題背離我國法治實踐的基本事實和內在要求
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選擇。在當代中國,沒有大于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力量,也沒有哪一個政治力量能夠取代共產黨。東西南北中,工農商學兵,黨是領導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領導力量。這是在長期實踐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一個舉世公認的基本事實,也是中國的根本特點和政治優勢。所以鄧小平說:“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離開了黨的領導,就無從談起。
第一,共產黨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倡導者和引領者
黨在法治建設中的領導地位不是自封的,也不是偶然的。中國共產黨執政60多年的歷史,就是一部朝著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不斷前進的歷史。從“五四憲法”到“八二憲法”,從“以法治國”到“依法治國”,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一系列演變,可以清晰看到我國在法治建設軌道上不斷前進的足跡。雖然在前進的過程中不可避免走過了一些彎路,但正是在總結彎路的經驗教訓上使我們對依法治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從60多年發展的總體上看,可以說,共產黨執政的歷史就是一部在依法治國道路上不斷探索和奮斗的歷史。正是在黨的領導下,開辟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形成了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及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政治共識。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提出來的,把依法治國上升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們黨提出來的,而且黨一直帶領人民在實踐中推進依法治國。”中國法治建設的實踐告訴我們,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
第二,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任務十分復雜而艱巨,必然要受到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必然要涉及到體制、機制和重大利益關系的調整,是一塊難啃的“硬骨頭”。現在,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我們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我國政治制度優越性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黨處于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如果出現了各自為政、一盤散沙的局面,不僅依法治國的目標無法實現,整個國家都會陷入災難性的境地。新中國成立前一百多年的歷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現在,我們面對著新的形勢、新的任務和新的要求,要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目標和各項任務落到實處、變為現實,只有毫不動搖地堅持黨的領導才能實現。在我國,黨是各項事業的領導核心,只有依靠黨的領導,才能及時排除前進道路上的各種挑戰、阻力和障礙,才能確保法治中國建設行穩致遠。
第三,把黨與法治對立背離社會主義法治內在規律
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經驗和內在規律。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特點和優勢集中體現在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上,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可是,在黨與法治這個已經被實踐成功解決了的問題上,有人總是以西方的法治理論為圭臬,人為地把黨的領導與法治建設割裂開來,借法治之名對黨的執政地位提出挑戰,強調“黨、法不能兩立”,認為只要堅持黨的領導就不可能實現依法治國,只要實行依法治國就要排除黨的領導,把兩者看作非此即彼、水火不融的關系。這種觀點之所以是完全錯誤的,就在于其罔顧事實,脫離國情,就在于其背離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內在規律和科學軌道。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在實踐中是行不通的。削弱或者離開了黨的領導,就丟掉了我們黨治國理政的根本優勢,推進法治建設也就無從談起。
二、“黨大還是法大”的命題背離了黨與法治關系的基本特點和內在聯系
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作為一個辯證統一的有機整體,是密不可分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高度一致性,體現了我國黨與法治關系的基本特點和內在聯系。“在我國,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體現,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就是黨的領導力量的體現。全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是我們黨的高度自覺,也是堅持黨的領導的具體體現,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高度統一的。”
第一,黨與法治的一致性體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屬性和方向上
法治是和政治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法治建設不可能離開政治制度來進行。推進法治建設,一定要從政治的高度來把握。“黨和法的關系是政治和法治關系的集中反映。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學家也認為公法只是一種復雜的政治話語形態,公法領域內的爭論只是政治爭論的延伸。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都有一種政治立場。”一個國家堅持什么樣的法治方向,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取決于這個國家的根本性質和政治制度。在中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我們堅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們要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在法治問題上的理論成果;我們要建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我們堅持的這條道路、這個理論、這套制度,植根中國實踐,符合人民意愿,順應時代要求,昭示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鮮明旗幟和正確方向。正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個旗幟、方向和任務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緊緊地聯系在了一起。
第二,黨與法治的一致性體現在對人民主體地位的尊重和堅持上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為人民所有,為人民所享,為人民所用。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設必須以保障人民的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共產黨執政的基礎來自人民的授權和贊同,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支持、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而不是為了謀一黨之利。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它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的一致性,人民當家作主離不開黨的領導,黨也不可能離開人民當家作主而實現自己的領導。所以,不論是堅持黨的領導,還是堅持依法治國,都是為了使人民更好地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
第三,黨與法治的一致性體現在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任務上
選擇什么樣的治理模式?怎樣治理好社會主義社會這個全新的社會?既是世界社會主義歷史上面臨的重大問題,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實踐中面臨的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的過程中,就在不斷地思考建立什么樣的治理體系的問題。在全國執政后,在對這個問題的持續探索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日益定型和成熟,其優越性日益彰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既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應有之義,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解決好制度模式的選擇問題,必須處理好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問題,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有機地統一起來。只有這樣,才能走出一條切合中國實際成功發展之路,才能形成一套適合自己國情治理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目標和任務,要求我們必須適應國家現代化總進程,不斷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否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是一句空話。
第四,黨與法治的一致性體現在國家法律同黨內法規內在本質的一致性上
黨內法規制度是用以規范執政黨本身的組織和活動的,國家法律則是調整國家公權力的運作和整個社會關系的。兩者的適用范圍雖然不同,但本質上是一種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而不是一種相互矛盾、對立抵觸的關系。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內在統一的,黨內法規體系是依法治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法治國的重點就是要建立包括黨內法規體系在內的法律規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等五大體系。根據憲法和黨章的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基于這種一致性,《決定》指出:“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黨紀是嚴于國法的,對黨的各級領導干部來說,黨內法規制度比國家法律的要求更嚴、標準更高。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不僅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凡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也肯定是違反黨紀的行為。凡是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違法犯罪的,必是違紀在先。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不僅不會削弱國家法律的權威,而且有利于國家法律實施。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如果黨內法規執行得好,法律法規就能得到較好遵守,法治建設就能順利推進;如果黨內法規執行不好,法律法規的權威也樹立不起來,依法治國也就無法實現。
三、“黨大還是法大”的命題背離了中國法治建設的基本國情和內在規律
社會主義法治與資本主義法治相比較有很多不同點,最根本的一條就是堅持共產黨的領導,這是我們的鮮明特點和突出優勢。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確立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歷史證明,把西方的“憲政民主”搬到中國來是行不通的。西方社會有著源遠流長的分權理念,實行多黨制、三權鼎立和兩院制是由西方國家的具體國情決定的,是與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的性質聯系在一起的,也是鞏固資產階級政權所要求的。中國之所以不能簡單地照搬西方那一套,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不適合中國國情。
第一,西方的政治模式與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是不相適應的。任何國家的政體都不可能離開其國體而存在,有什么樣的國體就必然會有什么樣的政體與之相適應。雖然同一類型的國家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政體,不同類型的國家也可以采取同一種政體。但總的看,不同類型的國家有著不同性質的政體,本質上相同的國家總要采取相同或近似形式的政體。工人階級在建立自己的國家政體的時候雖然可以借鑒資本主義國家的經驗,但不可能把資產階級的議會制照搬到社會主義國家來。我國是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國體從根本上否定了在中國實行資產階級議會制度的可能性。與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相適應,我國只能實行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
第二,西方的政治模式與我國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是不相適應的。一個國家的上層建筑是由這個國家的經濟基礎決定的,“三權分立”、“兩院制”作為資本主義的上層建筑,是由資本主義的私有制決定的,當然也是為鞏固資本主義的私有制服務的。資本主義社會講的法治是資產階級的法治,實際上是壟斷資本的法治,無非是多黨競選、三權鼎立、兩院制。我國的經濟基礎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因而沒有“三權鼎立”、“兩院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和階級基礎。
第三,西方的政治模式與我國的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是不相適應的。“三權分立”、“兩院制”作為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和權力結構框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實際上維系著資產階級的整個組織體系。套用西方的“三權鼎立”制度,就意味著也要照搬西方的政黨制度和競選制度。如果不顧條件這樣干,其結果只能是天下大亂,而不是什么民主和法治。當年,鄧小平在會見美國總統時明確指出:“人們往往把民主同美國聯系起來,認為美國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們不能搬你們的。我相信你會理解這一點。中國如果照搬你們的多黨競選、三權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動亂局面。”習近平總書記也說:“我們是中國共產黨執政,各民主黨派參政,沒有反對黨,不是三權鼎立、多黨輪流坐莊,我國法治體系要跟這個制度配套。”
第四,西方的政治模式與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是不相適應的。中國正處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關鍵時期,全面深化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特別需要集中精力把自己的事情辦好,歷史要求我們必須抓住機遇,安裝“四個全面”的要求,實現全面發展和全面進步。這是當代中國的歷史主題和時代需要,是中國人民的迫切愿望和根本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搞什么“三權分立”那一套,不僅不能使我們集中精力搞建設,而且還會出現天下大亂的局面,寶貴的時間就會在相互扯皮、相互攻擊和動蕩不安中浪費掉。如果國家混亂,人心渙散,那么就根本談不上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我們就會失去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大好時機。
第五,我們所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同西方的所謂“憲政”有著本質的區別,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我國是共產黨執政并長期執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不能簡單地用西方的法治標準來衡量我國的法治建設,用西方的話語體系來解讀中國的法治實踐,用西方的憲政模式來架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同西方的“憲政”主張不同,我們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同西方的所謂“憲政”有著本質的區別,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我們所說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所依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不是美國和其他什么國家的憲法。我們講的依憲治國,就包括堅持憲法所確定的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不動搖。在當代中國,“憲政”這個概念是不適用的。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架空和否定共產黨的領導,都是錯誤的和有害的,都是違反憲法的。
西方的議會制度是適應于他們國家情況的,但卻不適合于中國。正如鄧小平所說:“我們必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而這種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謂的民主,不能搬用他們的三權鼎立,不能搬用他們的資本主義制度,而要搞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首先方向要正確,道路要走對。如果方向出了問題,路走錯了,那就會南轅北轍,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我們必須牢記,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離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建不起來。我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絕不是要虛化、弱化甚至動搖、否定黨的領導,而是為了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改善黨的執政方式、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我們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必須有利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完成黨的執政使命,而決不能削弱和改變黨的領導。當年,蘇共垮臺、蘇聯解體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所謂西方“憲政方案”的引導下,從憲法中取消了堅持共產黨領導地位的規定,結果蘇共的領導變成了“違憲”,最后只能走向解散和垮臺的境地。
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必須從本國的實際出發,有領導有秩序地逐步推進。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照搬“三權分立”那一套,并不意味著我們不借鑒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對西方民主政治建設中一切有益的東西是需要認真學習和借鑒的,但絕不是去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
四、“黨大還是法大”的命題是對黨與法治關系誤斷、誤解和誤導
既然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統一性不是一個問題,那么,為什么一些人會提出“黨在還是法大”詰問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由對黨的本質與法的本質的誤斷導致的。黨從本質上說它是一個政治集團和政治組織,而法的本質在于它是一種行為規范和行為準則。按理說,兩個性質不同的事物是不能放在一起比較的,自然也是無法比出高下的。可見,比較黨大還是法大其前提就是不能成立的,可以說是對黨的本質與法的本質的簡單誤斷導致的,犯了一個最基本的方法論錯誤。
二是由對權與法關系的誤解導致的。在現實生活中,一些黨員領導干部法治觀念淡薄,甚至“以黨自居”,把黨的領導作為個人徇私枉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擋箭牌。有些領導干部自以為是、唯我獨尊,藐視法律,破壞法治,不尊崇憲法、不敬畏法律、不信仰法治,搞順我者倡、逆我者亡那一套。有的打招呼、批條子、遞材料,以各種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預司法案件,大搞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有的把“領導指示”、“長官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認為“領導的說法就是王法”。由于現實中存在的這些不能正確處理權與法關系而出現的違法現象,使一些人把權與法的關系誤解為黨與法的關系,把一些人違法亂紀產生的“權比法大”的現象誤解為“黨比法大”的假象。“如果說‘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偽命題,那么對各級黨政組織、各級領導干部來說,權大還是法大則是一個真命題。”“我們說不存在‘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是把黨作為一個執政整體而言的,是指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地位而言的,具體到每個黨政組織、每個領導干部,就必須服從和遵守憲法法律,就不能以黨自居,就不能把黨的領導作為個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擋箭牌。我們有些事情提交黨委把握,但這種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種政治性、程序性、職責性的把握。這個界限一定要劃分清楚。”
三是與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對黨與法關系的刻意誤導聯系在一起的。一些人出于既有的政治企圖,故意把黨和法治對立起來,揚言“一黨執政”的政治體制決定了依法治國只能是一句口號而已,國外的一些智庫發表評論稱,我們是“借依法治國推行專治專政”,“目的是更多地鞏固權力和掌握政黨”。“少數人之所以熱衷于炒作這個命題,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想把黨的領導和法治割裂開來、對立起來,最終達到否定、取消黨領導的目的。只要我們不放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他們就不會承認我們是‘法治國家’。”近些年來出現的“憲政”思潮認為,在中國要真正實行“法治”,就應當像一些西方國家那樣,搞以多黨輪流執政、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和軍隊國家化等為核心的所謂“憲政”。一些民運分子鼓噪要在我國推動“修憲”等方式實現“去黨化”。他們就是要通過對“憲政”這一政治概念進行華麗的學術包裝,用西方的那一套東西把我們框住,把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打入“人治國家”、“專制國家”的范疇。其目的很明確,就是要以“憲法”為武器,以“憲政”為目標,以推進“法治”為幌子,以達到搞亂人心、搞亂中國和否定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的目的。從而把西方的政治制度移植到中國來,改變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性質。對此,我們絕不可掉以輕心。
(作者系湖南省社會科學院院長、黨組書記、博士導師劉建武,來源《黨的文獻》2015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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