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湖南社科網 作者:湖南社科 時間:2024-04-17 16:12:15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依照《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辦法》(民發〔2012〕5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舉辦的各類業務研討、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三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以促進社會組織所在領域的業務研討和學術交流及產品展示推介為目的。要按照節儉辦事的原則,做到任務明確、規模適度、數量適當、經費合理。
第四條 社會組織要建立健全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的內部管理制度,要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規范相關的民主決策、活動管理、經費籌措、監督檢查等事項,并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社會組織要提前10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擬舉辦的研討會、論壇等活動的方案,方案內容包括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內容、規模、主要負責人及參與范圍、經費來源及資金數額等。社會組織不得以代表機構、內設機構的名義對外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要加強對分支機構舉辦相關活動的管理力度。
第五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的經費來源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如實進行會計核算,全部收支納入單位法定賬冊。
第六條 社會組織以“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支持單位”“指導單位”等方式合作開展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要切實履行職責,對活動全過程和重要環節予以把關,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或者收取費用。
承辦或協辦單位是公司、企業等營利性組織的,社會組織應當對其資質、能力、信用等進行甄別考察,慎重選擇合作對象,保證活動依法有效開展。
第七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
(一)不得利用黨政機關名義舉辦或與黨政機關聯合舉辦;
(二)主題和內容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三)不得強制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不得強行收取相關費用;
(四)不得進行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
(五)不得借機變相公款消費、旅游,不得發放禮金、禮品、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第八條 社會組織不得邀請黨政領導干部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研討會、論壇等活動,不得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出席情況進行虛假宣傳。
第九條 社會組織與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以及邀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來湘參加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報外事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后方可進行。
第十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要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管理,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作為重大業務事項報告。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單位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所主管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的業務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制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將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情況納入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內容。社會組織在接受年度檢查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上一年度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情況,并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要通過抽查審計、專項治理、社會監督等手段和渠道,加強對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視情節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起30日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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