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來源:湖南社科網 作者:湖南社科 時間:2024-04-17 16:25:24湖南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推動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社會團體換屆選舉是指社會團體對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選任制)、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職務的選舉。
本指引所稱的負責人是指擔任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等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湖南省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各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民主、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組織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章 換屆選舉籌備
第五條 會員少于200名(含)的社會團體,原則上應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會員超過200名的,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會員代表數量原則上不少于會員總數1/3。會員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可以適當降低會員代表比例,但會員代表原則上不低于300名。會員代表應根據行業類別、地域分布、學術科目分類、代表性來確定,通過自薦或者推薦的方式,經民主方式進行推選,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六條 換屆選舉籌備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一般應在任期屆滿3個月前組織換屆選舉工作,具體承擔以下事項:
(一)制定換屆選舉工作方案,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討論換屆選舉重大事項。
(二)組織會員入會登記,審查會員資格,公布會員名單;受理對會員名單有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擬定并通過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名冊。
(四)組織提名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建議人選。有兼職情況的,進行審批備案。
(五)制定會費標準調整方案。
(六)討論通過換屆選舉相關材料。
(七)向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換屆選舉材料和負責人候選人建議名冊。
(八)發布公告,向全體會員告知換屆選舉相關事宜。
(九)主持換屆選舉大會,公布選舉結果。
(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七條 理事會可授權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履行第七條的(一)、(三)、(五)、(六)、(八)、(九)、(十)項職權。換屆選舉委員會由黨組織代表、理事代表、監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成員數量由理事會決定,一般為單數,人數為7-15人。換屆選舉委員會應推選產生主任(主席)1名,主持換屆選舉相關工作。換屆選舉委員會產生后,應發布公告,告知全體會員。
第八條 換屆前,理事會應進行會員資格審查。對未按規定交納會費、多次不參加活動、嚴重違反章程的會員,由理事會討論通過,進行會員資格注銷。新申請入會的會員,理事會應進行討論決定是否吸收入會。
第九條 單位會員應指派專人作為駐會代表,全權代表該單位會員參加社會團體的相關活動,行使表決權。
駐會代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或者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單位一名負責人擔任。
駐會代表因身體、工作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參加社會團體的相關活動的,應當由駐會代表向理事會提出請假申請,可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本單位人員參加社會團體的相關活動。
第十條 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將《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會員對《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滿后10日內向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提出。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在接到異議申請之日后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應及時公示。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的產生原則為:
(一)理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一般不超過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會員人數超過1000人的,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300人,且原則上不超過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一般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
(二)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一般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人數低于50名的社會團體,一般不設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超過50名的社會團體,可設置常務理事會。
行業協會商會會員人數不超過100人的,原則上應設立監事;會員人數超過100人的,原則上應設立監事會并選舉監事長。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一般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監事)不得由理事會成員、秘書長、財務人員兼任。
其他社會團體,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監事。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負責人的產生原則為:
(一)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選任制)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且當選負責人總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常務理事數的二分之一,且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未設置常務理事會的,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選任制)從理事中產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一般設會長(理事長、主席)1名,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1名。
(二)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選任制)的總數一般為單數。
(三)秘書長可以采用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但不具備理事資格,不參與理事會表決,也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四)會長(理事長、主席)、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主席)、秘書長。
(五)會長(理事長、主席)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第十三條 擔任社會團體負責人應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在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在每個負責人崗位上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單位會員被選舉為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的,由駐會代表出任社會團體負責人。
第十四條 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一般應在換屆選舉大會45日前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以下材料:
(一)《換屆申請》;
(二)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冊;
(三)《名譽職務人員名冊》(涉及此內容的);
(四)《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換屆大會議程》;
(六)《換屆選舉辦法(草案)》;
(七)擬制選票票樣;
(八)《章程(草案)》《新舊章程對比表》(涉及此內容的);
(九)在職領導干部、退(離)休干部兼職報批報備材料(涉及此內容的)。
第十五條 理事會應在換屆會議召開30日前,將第十四條所列的換屆選舉材料報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職,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報批。
第十六條 理事會應當按照《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要求,將擬任負責人名單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在召開換屆選舉大會7日前,將換屆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會議議程等通知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
第三章 換屆選舉程序
第十八條 換屆選舉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
直接選舉是指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選舉方式。會員人數在100名以內的,原則上實行直接選舉,具體由章程規定。
間接選舉是指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選舉方式。
第十九條 在換屆選舉大會開始前,工作人員應清點實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實際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超過應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大會為有效會議,由主持人向大會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依據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實行直接選舉方式的,換屆選舉一般應遵循下列會議議程:
(一)全體起立,奏唱國歌;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本屆財務報告;
(五)聽取和審議協會章程修訂說明(如涉及此項議題);
(六)聽取和審議換屆選舉工作情況報告;
(七)聽取和審議換屆選舉總監票人、監票人、計(唱)票人名單及產生情況說明。
第(二)項至第(七)項內容由會員(代表)大會舉手表決通過。
(八)聽取和審議協會會費標準調整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如涉及此項議題);
(九)聽取和審議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及產生情況說明。
(十)聽取和審議會長、副會長、監事長、選任制秘書長、常務理事候選人名單及產生情況說明。
以上3項內容由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
(十一)宣讀計票結果;
(十二)當選會長作就職演說;
(十三)大會閉幕。
第二十一條 依據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實行間接選舉的,換屆選舉一般應遵循下列會議議程:
第一階段: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一)全體起立,奏唱國歌;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本屆財務報告;
(五)聽取和審議協會章程修訂說明(如涉及此項議題);
(六)聽取和審議換屆選舉工作情況報告;
(七)聽取和審議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八)聽取和審議換屆選舉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計(唱)票人及產生情況說明。
第(二)至(八)項內容由會員(代表)大會舉手表決通過。
(九)聽取和審議會費標準調整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如涉及此項議題);
(十)聽取和審議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及產生情況說明。
以上2項內容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
(十一)宣讀會費、理事、監事表決結果。
會員(代表)大會休會
第二階段:召開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
(一)召開理事會
1、清點理事到會情況,實際到會理事人數超過應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大會為有效會議,由主持人向大會進行通報;
2、介紹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常務理事候選人名單及產生情況說明;
3、原則上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實行秘書長聘任制的社會團體,一般由新當選會長提名,理事會可采用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是否聘任。
4、宣讀計票結果;
(二)召開監事會(適用于設立監事會的社會團體,與理事會同步、分開進行)
1、介紹監事長候選人產生情況說明;
2、原則上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監事長;
3、宣讀計票結果;
第三階段:繼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一)宣布新當選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名單;
(二)當選會長作就職演說;
(三)大會閉幕。
第二十二條 大會當日無法參加投票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托他人投票。委托投票情況應當向會員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印制兩套正式選票,并以醒目顏色作為區分,正式選票要加蓋社會團體公章并簽封。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進行換屆選舉,應當根據表決結果,分別形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理事會、監事會決議。決議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應到和實到人數,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表決方式、表決結果等。
第二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致使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進行選舉:
(一)參加投票的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決議未達到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二)參加投票的理事人數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決議未達到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三)收回的選票數多于發出的選票數;
(四)候選人以金錢、財物或其他方式賄賂選舉人,或者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妨害換屆選舉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社會團體章程和換屆選舉辦法規定的情形。
在當日重新選舉的,其結果應當在當日公布。另擇日期重新選舉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 重新選舉的選票應與前次選舉的選票做明顯顏色或樣式上的區分。
第四章 換屆審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應選擇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換屆財務審計,審計期一般自本屆理事會成立起至下一屆會員大會召開前三個月,并出具《換屆財務審計報告》。
第五章 備案登記
第二十八條 社會團體換屆大會后30日內,應將以下材料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一)《換屆大會會議紀要》;
(二)《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三)《會員名單》《會員代表名單》《會員代表產生辦法》;
(四)《理事會名單》《常務理事會名單》《監事會名單》《負責人名單》;
(五)《會議議程》;
(六)《換屆選舉辦法》;
(七)在職領導干部、退(離)休干部兼職審批備案材料;
(八)社會團體負責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誠信記錄承諾書;
(九)《章程(草案)》《新舊章程對比表》;
(十)換屆審計報告;
(十一)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換屆后,如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金、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等事項發生變化,應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章 提前或延期換屆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將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的會議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申請報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直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提前或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七章 屆中增補、罷免和調整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屆中需增補部分理事、監事的,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候選人獲得贊成票超過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方能當選。
有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或在章程中規定可通過召開理事會的方式在屆中增補部分理事的,從其規定。
增補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負責人因辭職、死亡、失蹤、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其他原因無法履行職責的,社會團體應及時增補或者調整負責人。被增補或者調整的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候選人應為本屆理事。實行間接選舉的社會團體應召開理事會議,實行直接選舉的社會團體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在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屆中因特殊情況需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書面聯名提議,或者五分之一的會員書面聯名提議,可以啟動罷免程序。其中,實行間接選舉的社會團體應召開理事會議,實行直接選舉的社會團體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如會長不履行職務,可由理事會重新推舉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單位會員的駐會代表因身體、辭職等原因無法承擔社會團體相關工作,該單位會員要求更換駐會代表的,應當書面通知社會團體,由理事會進行確認。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有關事項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由湖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省社科聯召開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警示教育會
- 湖南省社科聯九屆二次常委會會議召開
- 2025年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主題活動周啟動
- 240余項湖南社科普及活動清單來啦!等你來解鎖……
- 倒計時1天!湖南省社科普及主題活動周明日啟動
- 倒計時2天! 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主題活動周即將啟幕
- 湖南省社科普及讀物專區在湖南圖書館亮相
- 省社科聯開展“書香潤社科·青春擔使命”“五四”青年主題讀書分享會
- 2025年永州市社科普及活動周啟動
- 婁底市社科理論界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學習綱要》座談會召開
- 《常德通史》編纂工作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
- 湖南省周敦頤理學文化研究會召開成立大會暨周敦頤理學思想學術研討會
- 湘潭市社科聯到會祝賀湖南科技大學科學技術現代化研究院揭牌成立
- 湘潭市社科聯赴湘潭醫衛職業技術學院調研立項課題推進情況
- 湘潭市社科聯開展“我愛湘潭我的家”志愿服務活動
- 張家界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第七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召開